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江苏省苏州市个案的经验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江苏省苏州市个案的经验分析

 

金伟栋

(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 江苏 苏州215011)

 

 

摘要:本文以城乡一体化改革国家试点苏州为观察对象,通过分析苏州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成绩和困境,来寻求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以期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生态振兴提供依据。研究发现,苏州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过程中构建了以理念引领、法治护航、创建强化和攻坚提升“四位一体”的既紧密相关又有层次行动的工作体系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从经济绩效、技术需求、工程建管和治理体系情况分析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离达到“乡村生态振兴”目标依然难度很大。为此,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从思想建设、法治保障、技术路线、发展路径、治理体系等多个维度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体系,提出“内化理念、立法行法、首末兼攻、绿色发展、合作共治”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农村  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振兴  生态振兴 苏州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必须推动生态振兴”。今年4月26日,“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安吉县召开,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作出的重要批示,拉开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序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由于粗放的生产方式,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工业和城市污染的“上山下乡”,化肥、农药、农膜和各种生长调节剂的过度施用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垃圾三种污染交织叠加,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更加严峻、尤为突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生态环境必须得到保护,因为即使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70%,仍有4亿人将生活在农村,所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符合城镇化发展规律,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苏州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军,也是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国家试点城市。近年来,苏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9月,苏州市被环保部授予首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12月,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上苏州又获评“2017美丽山水城市”,这是苏州践行“建设美丽中国”的生动写照。所以本研究尝试以苏州市为观察点,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对策建议。

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苏州实践与主要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殷切希望苏州在率先、排头、先行的内涵中,把生态作为一个标准,为江苏乃至全国发展作出新贡献。回顾苏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及其取得的成就,关键在于苏州构建了理念引领、法治护航、创建强化和攻坚提升“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这也是苏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经验。

2.1 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010苏州编制了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02020年)》,2016进行了修编。规划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工作范畴,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48个部门为成员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等10个部门为成员的办公室,统一指挥、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辖下各市(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是层层传导压实责任。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苏州市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书以及宣传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制定出台《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全市公布考核结果。三是以项目推进建设。2013年开始,苏州以系统化设计、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的思路,投资800多亿元,持续推进“四个百万亩”、十万亩湿地建设、河道水质提升、土壤山体修复等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20173月,按照滚动管理、持续推进原则,又制定了《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630”行动计划》,决定2017~2020年投入811亿元,实施6大专项行动计划、30项工作任务、204个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四是以创建狠抓生态。2013年苏州获全国首批地级国家生态市,20179月实现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目标。目前苏州各市、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市(县、区),55个建制镇实现国家级生态镇全覆盖,建成国家级生态村10个、省级以上生态村654个。

2.2 用法治护航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用立法、执法和督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是苏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条基本经验。苏州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先后颁布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20多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环保立法工作基本覆盖重点领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率先出台生态补偿地方法规。2010苏州积极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4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将生态保护的责任与适度的经济补偿相结合,有推动了生态保护的法治化。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生态补偿开展专题询问,有力地推动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地生根。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达到60.78亿元,103.88万亩水稻田、29.41万亩生态公益林、64个水源地村、165个生态湿地村、8.97万亩风景名胜区得到了补偿。二是加强自然湿地保护立法。苏州是湿地资源丰富,总面积达26876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66%20122月,《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是全省第一部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4年,市政府按照《条例》发布《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第一批)》,102个市级重要湿地列入市级保护,面积占全市自然湿地面积的86.5%20142016年,湿地保护投资已超557亿元。三是农村污水纳入法治管理轨道。为了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也纳入到了法治轨道,苏州修订了20041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于2015322日正式施行《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城市”二字,使法规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全市各个镇村,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乡排水管理的全覆盖。《条例》实施后,全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新建住宅阳台排水管道纳入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排水设施“三同时”规定有效落实,治污和防涝能力不断增强。

2.3 用“美丽镇村”创建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以美丽镇、村的创建为载体,使苏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得到了加强。一是美丽城镇建设卓有成效。2013苏州制定了《苏州市美丽镇村(城镇)建设实施纲要》,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特色风貌鲜明”的现代化新型城镇。按照“九整治三规范”的要求,开展城镇环境集中整治,改善镇容镇貌,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开展河湖水系的污染治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切实保护绿地、湿地和山体,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首批16个示范镇3年累计投资211.23亿元完成项目2066项。 2016年启动新一轮美丽城镇建设,全部50个建制镇按照被撤并镇整治提升、首批16个示范镇优化提升、其他34个建制镇集中整治三大任务目标,分类推进美丽城镇建设。二是美丽村庄建设成果斐然。2012年苏州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2013年推进美丽村庄示范点建设按照“六整治、六提升”的考核标准,全市累计已建成三星级康居乡村1140(含康居特色村10个、美丽村庄示范点100)2016年,在《苏州市美丽村庄新一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明确以风景旅游区、现代农业园区、环太湖和阳澄湖地区、高速沿线(以下简称“三区一线”)等周边村庄,作为美丽村庄建设重点。三是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高标准起步。特色田园乡村对保护生态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保护、修复、提升乡村自然环境,促进“山水林田人居”和谐共生。20176江苏制定了《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和《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方案》,要求在十三五期间打造100个“生态优、村庄美、产业特、农民富、集体强、乡风好”的江苏特色田园乡村。苏州根据要求和自身特点,制定了《苏州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实施方案》,首批确定了20个试点,力争在全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2.4 用“污染防治”攻坚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017江苏提出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简称“263”专项行动),紧紧围绕民生“痛点”和发展短板,围绕有限目标、抓住主要矛盾,精准持续发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苏州在2017专项行动的综合考评中获得了全省第一名。一是迅速部署。按照省里要求,苏州迅速行动,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且制定了包括《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内的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是精准打击。2017年,全市共排查突出环境问题1464个,整改完成1218个。关停化工企业174家,关停淘汰低效产能企业996家;累计启动6.5万余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增城市、行政村垃圾分类试点各100个;完成1360家产废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新建焚烧能力4.5万吨;整治完成黑臭河道54条,新增污水管网886.6公里;禁养区扩大至太湖一级保护区,关停490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实施VOC治理企业1009家、项目1410项,完成350家较大等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三是坚持持久发力。污染防治既是攻坚战,实际上又是持久战。为了不让污染不重新抬头,2018制定了《生态环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扎实推进污染防止和生态环境提升。如“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城乡河道和黑臭水体治理、大力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安全利用、生态修复和保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等。

3 苏州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呈现的问题和现实困境

 从总体看,苏州农村环境面貌和生态在持续多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过程中得到较大幅度改善,得到了百姓的高度认可。但如果要从“生态振兴”的目标要求看,苏州农村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调查发现,在全市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过程中,一些难点问题始终困扰其中。这些难点的背后实际上客观反映了我们存在的发展观、生态观和治理观的问题。

3.1 从经济绩效层面看,生态保护投入巨大但还难见速效。

环境污染整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近年来,苏州公共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2013-2016年分别为494亿元、537亿元、576亿元和641.23亿元,分别占GDP的比重为3.8%3.9%4.0%4.16%2017年约为661.07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82%。而2017年全市财政性科技投入123.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2%。也就是说环保投入超过了全社会科技的研发投入,污染的治理成本超出我们的想象。随着环境治理保护力度的加大,总体环境质量实现了提升,但是收效极其缓慢。以湖泊水质为例,2013年尚湖总体达到Ⅱ类,太湖(苏州辖区)为Ⅲ类,阳澄湖水质为Ⅳ类,独墅湖为Ⅴ类,金鸡湖为劣Ⅴ类。2017年尚湖总体退到了Ⅲ类,太湖(苏州辖区)退到Ⅳ类、阳澄湖保持Ⅳ类、独墅湖和金鸡湖水质水质提升为Ⅳ类。水环境监测数据表明,巨大的投入与成效的缓慢和反复形成了反差。环境治理的艰巨性超出想象。所以,习总书记强调,“中国走欧美‘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行不通,而应探索一条环境保护新路”。苏州经济发展和污染治理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了总书记的话是对的,同时也倒逼我们迫切需要寻找一条适合苏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路。

3.2 从技术修复层面看,生态保护的技术工艺还难以突破。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根源是“公地悲剧”。污染容易、治理难、修复难。我们现在的一些环境指标还是比较令人担忧的。从降水的酸度看,2017年全市酸雨发生频率为21.3%。苏州市区pH年均值为5.55,酸雨发生频率为28.5%。吴江区及四市(县)城区降水pH年均值在5.27-5.80之间;单次降水pH最小值为4.01。从空气看:2017年全市各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介于68.8%-74.0%之间,其中苏州市区为71.5%。从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看: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研究表明全省农田中有1.02%的土壤受到CdHgPb 8种重金属的严重污染,苏州市、无锡市土壤环境被重金属污染的程度相对严重。常州大学检测结果表明吴中区和昆山市的土壤重金属综合污染指数达到警戒限(0.7<P综≤1.0),张家港市接近警戒限,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与城区、人口密度、工业集中度呈正相关,主要重金属污染元素为CuCdHg。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通过对苏州市南郊农田土壤中AsCrPbCd含量的监测分析表明,CrPbCd总质量高于全省背景值,CdPb累积较多,Cd相对于其他3种元素具有较高的生物有效性和潜在危害性。 2018年《农业环境科学学报》发表帅鸿等《基于文献计量的我国农地重金属研究热点分析》的论文,文章检索了CNKI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2006-2016 年的我国农地重金属相关文献,涉及第一作者2114 名、著录发文机构635 家、文献2535 篇,其中涉及修复的论文占12.2%。从修复技术文献统计结果看,先期发展的技术包括化学淋洗、固定化、氧化/还原调控等,以及后期的国际热点植物修复,普遍存在成熟度低、技术实用性差、成本较高等问题,技术研发仍以实验室研究为主,辅以小规模田间实验,尚未进入产业化阶段。这表明在国内农田重金属污染的修复上基本没有成熟的技术。河道、湖泊治理也遇到同样的困境。从技术层面看,综合有机物、土壤重金属处理和修复的难度极大,氮磷也不是简单地存在。而且这些污染物的处理还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工艺也存在很大问题。比如黑臭河道的清淤问题,有毒的淤泥放哪里?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还有待于技术、工艺层面的突破,在技术、工艺没有突破之前,源头治理依然是根本的治理方法。

3.3 从工程建设层面看,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思维还难以建立。

美丽易得,生态难求。美丽是环境的外在呈现形式,生态是环境的内在表达方式。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阿瑟·乔治·坦斯利爵士首次提出生态系统的概念。生态系统首先是一个系统,当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时,系统内各组成成分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在较长时间内趋于相等,结构和功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受到外来干扰时,能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初始的稳定状态。生态平衡是人类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更是《人类环境宣言》、《21世纪议程》高度凝结的当代人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认识。我们现在从事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村庄整治就是在促进生态的再平衡,使之有自我调节的功能。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况是值得关注的。一是空间布局或设计弱化了生态效应产生。比如水稻的生产和空间布局。成片的水稻是一个人工湿地,具有类似于湿地的生态功能,这也是苏州市提出水稻种植生态补偿的理论根源。但从四个百万亩区域布局上,水稻种植过于分散、不能连片,所以水稻对所在镇、村以及城市的生态功能被大大地被削弱了。还比如美丽村庄的建设,整治建设的村子往往只是一个行政村中基础条件教好的一些自然村落,虽然有示范效应,但很难有生态效应的产生。二是以美丽为标准而忽视了应该同时具备的生态功能。美丽和生态应该是美丽乡村、田园乡村的一体两面。但是由于生态功能的内在性,在美丽城镇、美丽村庄建设过程中,环境整治、村庄布局、建设风格形成的美丽风貌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而村庄的生态功能和生态效应往往被人忽视。美丽镇村外表看上去十分美丽,但河道、土壤或者空气的污染问题可能依然比较突出。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质量问题。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重表象轻内在、重建设轻管理、重验收轻运行的现象还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有的管道不是应接尽接,有的污水处理不到位,有的根本就不运行,有些自然村还没处理系统。从而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不到位。从而使得农村水环境污染很难跳出“污染”-“处理”-“再污染”-“再处理”的怪圈。以上这些现象表明,在生态保护和污染环境治理上系统性思维还没有真正建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比较普遍。

3.4 从社会治理层面看,政府与多元主体的合力还难以形成。

1972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有史以来第一次“人类与环境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也意味着环保运动由群众性活动上升到了政府行为。201412月我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中涉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共有14条,体现于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四章。每一条都有深刻内涵和很强的针对性,是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依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责任,也被明确为四方面,即:财政投入、监督管理、直接做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做事。这些法律规定,体现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执政理念,与党和国家有关环境责任追究的一系列规定相衔接。随着新《环保法》实施、中央环保督查、党政同责等压力层层传导,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那么,是不是说,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部都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呢?当然不是。政府的权力有限,责任同样是有限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实施监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且推动公众参与,加强环境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一方面是某些基层的领导干部还有观望懈怠的思想,用应付对待污染防治攻坚,不曝光的不干,不举报的不为。从省、市“263”暗访组的曝光情况来看,有些地方上级精神不落实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这些情况是出于地方经济利益保护考虑,还是出于自身既得经济利益的考虑,还是不愿作为不得而知。但是后果是导致一些地方依然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另一方面,企业和民众的社会责任心没有完全被唤起,特别是民众没有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全过程之中。民众除了对某些工业企业的环保举报监督外,对自身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并没有太多的改变,特别是外来人口集聚区、城郊结合部大量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政府干、大家看”是污染治理投入巨大、难收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社会和民众的参与也需要政府营造必须的环境,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将合作治理、多元共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体系之中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4 构建多向度的乡村生态振兴工作推动体系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新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观不断清晰,全社会生态文明共识不断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部署,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越来越健全,量化追责等配套机制不断完善;环境司法执法越来越严厉、规范,法律和制度的实效越来越明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持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环保改善获得感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生态保护的复杂性、系统性、技术性,以及人们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展方式的依赖性,我们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困难性还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要有系统施策的方略和久久为功的信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生态振兴为农村生态保护的全面深入提供了重大的战略机遇。基于苏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反思,我们认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制定,必须从多角度、多层次系统考虑,构建包括思想建设、法治保障、技术路线、发展路径和治理体系在内的更加严密的工作体系,多向度合力才能筑牢生态保护屏障。为此,我们提出坚持“内化理念、立法行法、首末兼攻、绿色发展、合作治理”的意见建议:

4.1 内化理念,将思想建设挺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前面

观念决定人的行为。只有将生态保护理念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因此,生态环境保护首先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生态保护思想建设有规律可循。1958Kelman提出态度分阶段变化理论,认为态度变化是分依从、认同和内化三个阶段实现的。依从是一种印象控制策略,指人们迫于外在压力改变自己的态度反应。认同与依从的根本区别在于自愿而不是被迫,有情感的改变。长期的认同会导致整个态度的根本转变。内化的态度改变是一种新价值观的获得,是态度改变的最深刻层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生态保护社会行为存在一个心理机制问题,我们的困扰实质上体现了社会群体的态度水平。从现状观察,大部分人对生态保护的态度水平依然处于依从阶段,所以改变行为要从内化理念开始。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态度转变规律内化为我们的价值观,使得生态保护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行动。党校、干部学院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常态化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课程,深入学习研讨,增强认知信念,提升担当作为的自觉性;深入农村、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工作,让基层群众了解生态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增强情感依赖,自觉抵制生态不文明行为;加大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强化打击处置案例宣传力度,增强生态保护外界压力,营造不敢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氛围。各乡村振兴讲习所、学堂、研究中心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技能的传播,提升全市生态振兴的意识和认知;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平台和工具增强环保举报、反馈信息渠道的便捷化水平,最终形成不敢、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天罗地网,直到建立人人保护生态、不想破坏生态价值体系。

4.2 立法行法,将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贯穿生态保护全过程

所谓“立法行法”,一方面要“立”,要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践,不断完善具有苏州地方特点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行”,必须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一点尤其重要。习总书记说,对待破坏生态的处罚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生态保护强大的外界压力关键来自于法之必行。因此要把制度建设和实施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的全过程。2015年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更多的开展环境保护立法的权限,这对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要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眼点,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凝练并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明确规定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要大力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绿色增长、共建共享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培育生态文化,使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主流价值观。同时积极探索统一权威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法之不行,丧失的必然是法律的威严。统一权威的监管执法体制要从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五个方面作出探索。法院、检察院、公安要成立专门的执法司法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督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同时有序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4.3 首末兼攻,以问题导向对生态保护精准发力

当前污染攻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控制污染的增量,是“首”;二是减少污染的存量,是“末”。污染攻坚战必须采用“首末兼攻”的技术路径,在主要控制增量的同时,想方设法减少存量,直至生态平衡。没有源头治理,末端治理难治其本;没有末端治理,源头治理难显其表。首末兼攻重点是“首”,难点在“末”。一是狠抓源头治理拒绝“先污染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主要集中在农村工业企业、市场主体违规排放“三废”,生活的污水、垃圾,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周边区域污染影响等四大领域,必须通过建立工业“三废”污染处理体系和市场机制,强化农村环保公共设施延伸,应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平台进行分类施策。二是突出末端治理问题畅通资金技术机制渠道。生态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突出表现在资金不足、技术不行和机制不活三个方面。要着力通过推进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大环保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总结完善推广各地在污染防治中的经验举措,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

4.4 绿色发展,将良好生态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保护生态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转方式、换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这是习总书记“两山理论”的核心要义。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要有机统一、互相转化。必须摆脱发展路径依赖,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生态保护的根本之策,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把绿色发展打造为乡村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色。一是要强化农村生态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高标准厕所、互联网光纤、智能化设施、免费wifi覆盖、乡村指示标识、游客公共服务大厅、应急医疗卫生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娱乐休闲步道,以及垃圾分类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等。当然这些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存在要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不能对造成新的生态压力。二是“形”“魂”结合高质量推进美丽镇村建设。美丽是“形”、生态是“魂”。在继续推进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建设的同时,必须强化生态观念和生态意识,“形”“魂”结合,把生态指标抓好抓实。要转变项目验收方式,通过生态环境激发乡愁意蕴,从而使美丽乡村为发展农村生态经济服务。三是提升绿色生态农副产品区域品牌影响力。我国地大物博,各地都有自己的名特优农业资源。必须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地理标志,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要在品种特色和生产方式上下功夫。农业部门要制定生产标准,加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指导,同时要将生态产品的生产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激发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积极性。四是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发掘农村文化、旅游资源,实现“现代农业+”或者“互联网+现代农业”,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使得农民得到绿色产业链收益。要充分利用农村其他闲置资源,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凭借乡村生态资源,开启“逆城市化”进程。  

4.5 合作共治,构建权责相等的生态保护治理体系

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求。生态保护及其治理问题比较特殊,表现在政府、公众、企业、环保组织各主体不是单纯的服务主体,也不是单纯的享受主体,往往同时是诉求的表达者、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享受者,每个人的行为习惯对生态环境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各主体基于“共识”下的参与、互动、协作就显得十分迫切。合作治理理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运用是适得其所。当前来看政府迫切需要做的是强化农村社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作用,构建社区生态保护参与支持机制,可能有效突破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局。农村社区及其居民的作用并不突出,原因比较复杂,但关键还在于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很多农村社区并不重视其环保职能的发挥。因此,应该在农村自治框架内,发动社区中党员、社会精英、知识分子、乡贤等,通过引导成立“微自治组织”,比如社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赋予其职能,行使环保权利和义务。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乡规民约,监督社区成员遵守;协调社区内部、社区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确保各个成员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合理开发、使用本村自然资源,确保资源开发不破坏本村生态环境;及时发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各种问题,采取措施化解各种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这些做法在其他地区的实践中已经取得很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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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 Case of Suzhou city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Weidong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juvenation and ecological rejuvenation,this paper takes Suzhou city as the object of observation.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actice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uzhou has constructed a work system with both close correlation and hierarchical action, which is guided by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scorted by the law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strengthened and enhanc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beautiful towns and villages. From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performance, technological demand, project management and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still very difficult for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rural 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 To this end, this study is problem-oriented from the ideological construction, legal protection, technical line, development path, governance system and other dimensions to improve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work system,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internalization concep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both source management and terminal management, green development and co-governance" . 

Key words: Rural area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rural revitalization, 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 S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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