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侵权责任法》 规避医疗风险

熟悉《侵权责任法》  规避医疗风险

解放军第406医院215临床部门诊部(116041  辽宁大连)  沈海俊

〔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涉及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等诸多方面。其中第七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准绳。由于患者病情具有多样化、复杂性、变化快、紧急性等特点,医疗工作具有一定风险性,急诊工作面临的风险更高。因此,医务工作者必须熟悉本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医疗风险;医患纠纷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涉及公民生、健康权、继承权等诸多方面。其中第七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医务人员尤其是急诊人员必须熟悉本法的相关规定,以期明晰责任,规避医疗风险,避免医患纠纷。

一、纳入民法

多年来一直认为,医疗损害是特殊类型损害,不应与一般民事侵权承担一样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范,将医疗损害赔偿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该法使民事赔偿责任原则得以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不再是特殊赔偿的情形。

二、损害过错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法规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和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会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决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新法规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者认可的病历记载,作为证明医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必要证据。如果医方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据,就可以认定为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救死扶伤也成了医务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必须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应请院外会诊或转院治疗,

否则就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病历资料管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以往医疗机构利用掌控病历资料的优势地位,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来影响法院判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根据新法规,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这些客观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有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此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为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

八、隐私保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病志上记录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子女状况等信息,都是患者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也是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九、取消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虽有助于保护患方,但也促使医务人员为保护自己、规避风险,在医疗行为中过度检查,不敢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诸多问题。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将消除这些弊端,让患者更多受益。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准绳。由于患者病情具有多样化、复杂性、变化快、紧急性等特点,医疗工作具有一定风险性,急诊工作面临的风险更高。因此,医务工作者必须熟悉本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QQ客服:1663286777
电话:137-1883-9017
收到信息将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