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关于“是与应该”的规范性认知

自由:关于“是与应该”的规范性认知

任学鹏1,2

(1.中央民族大学 100081 北京;2.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562400 兴义)

 

 要:自由,源自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对“是与应该”的冲突性关系认知。其不是概念层面的逻辑自证,也不是关于先天自由的主观臆断。自由,关于“是与应该”的冲突性关系认知,既是对人类社会现实维度的理性反思,也是对人类主体潜在状态的前瞻性认识。对自由而言,现实维度决定了其有着时代限度的特征,并为时代需要所服务。人类主体的社会性决定了自由实质上是对现实维度下社会规范的观念认知。自由,在“是与应该”的冲突性关系中,最终表现为对社会规范或制度的同一性认识,并以此来展开其带有“枷锁”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自由;是;应该;现实维度;时代限度

分类号:B017

 

自由,是主体性的重要规定和内涵之一,也是现代性的核心概念。对自由问题的探讨,是人类深入理解现实社会及自我发展深层逻辑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学术课题。关于自由问题的探讨,既有从自由主体出发,分别意指单个人的个人自由与社会总体的人类自由的分析;也有从自由的源头或获取途径切入,把自由划分为自然自由与后天自由的认知;还有从自由的具体实践领域来展开视角分析,从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自由等领域来展开对自由的剖析。可以讲,关于对自由问题的种种阐释,从不同侧面对自由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探析。自由,无疑是主体存在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其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主体自我发展的运行轨迹。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向度来看,自由,无论是个人自由、人类自由,抑或自然自由、后天自由,还是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自由,对自由的分析都离不开对人类社会现实维度的评判。自由,在现实维度下,有着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反映,有着人之本性的自觉与自主的螺旋式反复,有着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印记。但与历史发展相统一,自由不只是个纯粹的“自由意志”概念,其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自由所体现的是人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处理现实维度下“是与应该”的冲突。其所依托的是对人类社会的实践认知,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自由的具体化进程。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一、“应该与是”的冲突性认知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提出人“生而自由”,尽管其直接地针对的是封建王权专制下人“生而不自由”的现实境遇,但其对人“生而自由”的主张,无疑把“自由”复归为人的本性高度。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自由。作为人的内在本性的“自由”,其是精神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如黑格尔所言,是一种“自由精神”。它既有卢梭对封建王权专制下人“生而不自由”的“奴隶”生活的自我觉醒,又有人类主体对社会内部诸多“枷锁”的自我解除。这种内在性的自由精神,使得人“生而自由”转变为人生而为自由而奋斗。于人类社会而言,为自由的奋斗,在思想观念领域,是绝对自足的。对其的理解既有黑格尔式的“概念”自觉,也有主体自由意志的人本主义追问,还有走向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的道路探索。但对自由而言,自由的具体化不仅在于思想观念领域的概念演绎或逻辑建构,更在于自由在实践领域的经验具体。对自由的确证,其不仅仅是一种自由精神的主观自觉,更是一种带有实证印记的客观实践。由此,对人类社会而言,自由所探讨的首要问题,无论称之为自由精神,还是自由意识,抑或自由的实现,都必须厘清自由的源头问题,即自由的逻辑前提在哪?自由究竟是非现实性的先验价值判断,还是基于现实维度的规范性观念把握。

借用休谟对“是”与“应当”或“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始终存在着应该与是的冲突。尽管关于应该与是的关系认知在理论上主要集中在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之后,但应该与是的冲突却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全过程。正如恩格斯曾强调:“自由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自由,于人类历史而言,恰恰反映的正是应该与是的冲突性关系认知。这种应该与是的冲突性关系认知,既有着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判断与人的现实境遇的差异性反思,也有着对人的主体性自觉内在精神与人的现实“奴隶”状况的悖论性困扰,还有着对人的主体发展的价值追求与人的现实“枷锁”迷茫性困惑。以应该与是的冲突为着力点,在哲学史上,自由始终内含在古代和中世纪对事物的终极目的或终极源头的追寻过程中,始终内含在近代以来价值世界同事实世界的完全分离过程中。应该讲,应该与是的冲突在现实领域的一次次显现,无不穿插着人类主体对自由在观念领域的一次次追问。自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绝对的存在状态伴随着人类主体的存在与发展,这一过程既是主体自身从自在到自为,又是主体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无限反复的历史过程。

应该与是的冲突,所诉诸的不仅是主体内在本性与现实境遇的反差或不符,其在深层意义上所反映的是主体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理性判断。自由,何以可能,这既不是主观臆断,也不是感性体验,其从根本上而言,是带有实证主义的。以社会性的主体实践为先行,人类主体的自由精神,在理论上表现为一种逻辑的自我实现。但其所实现的不是一种“概念”性的自由意志,而是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主体发展过程。从先行发展的社会实践到自由概念在逻辑上的“自我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法。但绝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自由,作为思维及其产物的“思想具体”,肇始于社会实践这一“实在主体”,并以此为活动对象,展开思维与存在或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冲突性认知。这一认知,围绕是与应该之间的差异或冲突而具体展开,并在思想观念领域抽象化为主体对自我的具体认识,它是主体对于现实社会经验实践的一种思辨。但这种思辨的具体并不能代替人类社会实践的具体,其仅只是在观念领域对现实领域的抽象具体,自由的实现仍需从抽象具体回到人类社会实践的复杂进程中去。

应该与是的冲突,使得自由兼具目的与工具双重性质,并使自由的可能性被合理的说明。一方面,自由对人类主体而言,始终是人类主体发展的最高目的。自由是目的确立了人类主体发展的价值归宿,其所彰显的是一种对尚未发生的人类主体的理性预设。在“应该与是”的冲突中,对“应该”的价值判断,在逻辑上包含着对潜在的主体状态的论证。而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这种对主体潜在状态的论证和说明实质上恰是对主体发展的目的性认知。另一方面,从工具性效用来讲,现实实践所展现出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自由的时代限度,其在“是”中蕴含着对自由的工具性解读。自由,存在于事物的运动或发展过程,是客观的物质世界与主观的精神世界的统一体。面对客观物质世界所表现出的“是”然状态,主观精神世界对其的“应该”性判断,是一种非现实的价值评价。而这种非现实的价值评价如若要成为现实,则必须把自由从“应该”再次转化为“是”,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无论是目的还是工具,这种源于主体自身的发展和主体对自我的认知需要,使得自由与现实维度下“是与应该”的冲突性认知密切相关。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关于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分离或冲突,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必然要求人类社会从各个层面对自由进行全方位的阐释和注解。自由,如果不能达到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之间的和解,那么将注定其成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主题。

二、现实维度与时代限度的统一

自由作为历史的产物,围绕是与应该之间的差异或冲突而具体展开。这一冲突或差异性认知一方面反映了人类主体性精神的真实在场,另一方面反映了人类主体社会实践的历史进程。自由,这一反映人类主体性精神的“内在规定”,从思想观念层面来讲,源自是与应该之间的冲突性认知需要,其以对是与应该的冲突性关系认知为理论基底,对人类主体的存在与发展不断反思并不断革新。毫无疑问,自由把对事物的知性认知置于理性的位置之上,把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设定为一种无限发展的存在。这一设定是合乎理性的,并是符合人类主体的发展需要的,它使得主体性精神表现为一种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或自由意识。这意味着自由不再是一种感性的观念诉求,而是一种理性的观念认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观念存在,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来看,自由这一观念性存在也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其亦离不开现实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自由在强调自我意识同一性的同时,是以人类主体社会实践为前提的,自由这一理性的观念无限存在,必然深陷“是”的现实囹圄无法自拔。自由,在是与应该的冲突性认知关系中,依托于“是”所反映的现实维度,对“应该”的分析判断最终反映为带有时代烙印的有限性认知,即在是与应该的冲突性认知关系中,自由所反映的是现实维度与时代限度的统一。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这样讲到:“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人类在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意味着人类迈向自由的历程是一个不断前行的动态化进程。自由的前行,要求“我们应当体验生活,体验完全的生活”[]。对人类主体来讲,自由所内含的既有个人主体性的自由,又有国家层面的普遍自由。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构成了人类自由精神的主要发展脉络。对这一脉络的分析和把握离不开对人类社会现实维度的具体分析。无论是个人自由,还是普遍自由,都不是现实事物本身,都是自由概念的观念思辨。对观念的思辨,若想真正解决,仍需回到对现实关系的关照。而自由概念的逻辑独立,并不妨碍其对现实关系的依存和反映。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对自由而言,现实关系的关照始终是其得以存在和前行的基底,其有着厚重的现实维度,并为之而产生自由的具体化过程。如果说现实维度是自由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那么与现实维度相对应的,自由必然有着时代的限度。即对自由的阐释和认知,“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自由的限度在此与时代紧密关联,并以此为现实维度的实际关照点。自由,这一是与应该的冲突性关系认知,并非超越现实的纯粹思辨或带有先验色彩超验的主观意志,其是现实维度与时代限度的统一。王南湜先生在其论著中这样提及:“人的需要在存在论意义上不是一种偶然的、个体主观上的欲望,而是规定着人之为人的东西,规定着个别的、偶然的需要的客观的、必然的东西。”[]自由,这一人的主体性内在规定,作为主体的特定需要,亦不是一种偶然的、个体主观上的欲望,其离不开对人类社会实践现实维度的省思,其是在对现实维度“是”这一现实境遇的“应该”性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而来的。但这种是与应该的关系认知,其冲突性的程度无论是强还是弱,都有着特定的时代限度,并为时代所“累”。

“自由是历史的产物,自由主义的价值也依历史时机和社会条件而定。在近代欧洲思想史上,有反对封建贵族专制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有反叛教会统治的基督教自由主义,有反对绝对主义哲学的自由主义,也有以避免损害别人为原则的伦理自由主义,后来又有激进的政治自由主义,当然也有打着革新旗号与进步反向的虚伪的自由主义。”[]自由,因其现实维度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时代限度。在现实维度与时代限度的统一下,自由的实现不但是一个不断克服障碍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自我验证的过程。对自由的判定,有其特定的现实维度和时代限度。正如马克思所言:“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么,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自由,作为观念形态的主体性精神,其既表现为一种内在的思想观念,又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实践轨迹。综观人类历史,人类主体对自由的追问,在现实维度与时代限度的统一下,表现为阶段性的观念诉求和社会实践。毫无疑问,对自由的追求,避免了将人的价值等同于物的价值的缺陷,但这种对人之为人的内在精神规定,如何进一步定位其在人类社会内部的价值维度,即对自由时代限度的分析该如何具体认知和把握,则需要进一步对自由所内含的规范性价值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界定。

三、规范性价值观念的探索

社会生活的现实维度决定了自由有其时代的限度,但在现实世界中,人的实践活动却仍具有某种自由或可选择性。“人的自由意味着,人在行动中既然是未被全然决定的,那么必须作出选择才能行动;而要做选择就不能不依据某种准则,而选择所依据的准则便是人的行动的规范性原则或价值准则。”[]因此,对人类主体而言,自由的确认,无疑是对价值规范何以可能的一种追问。自由,作为人类主体的内在规定性精神,既有对已经发生的社会实践的回溯,又有对尚未发生的社会状态的前瞻性认识。人类存在与发展所具有的时间连续性和进步性,决定了自由是回溯与前瞻的统一,其以不同的方式关照现实的活动,又共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对自由的规范性认识必然成为可能,并成为自由得以具体实现的一般性前提。即作为主体能动性的外在反映形式,自由必然包含着对规范性价值观念的探索,其得以存在的现实价值在于能够满足人的本质或人类发展的需要。而这些都离不开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反映到自由的规范价值层面,即对自由的规范性认识。为此,在自由的道路上,自由的规范性价值具体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人,以社会性的存在为本质规定,不可避免的与他人发生关联,并形成某种具有社会性的价值准则或制度化规定。

自由与规范性价值观念的统一基础在于人的存在。无论是人“生而自由”对自然自由平等性的追问,还是在规范意义上对后天自由“枷锁”的设定,自由在现实实践中,都最终表现为一种对规范性价值观念的认识。人“生而自由”的自然自由平等性权利的获得,在实质上来讲,并非一种纯粹的自然所有物,其以人类社会的缔结为前提,并在实际的展开过程中受到来自道德、法律和规范的制约或影响。自然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在任何时代,都因自由的时代限度而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并不可避免的要依赖于社会性制度的维护。与人“生而自由”的自然自由相比,后天自由,即以规范为直接表现形式的自由,则自然而然地以规范这一无形的屏障来展开自由的活动过程。自由,以规范性的价值观念在社会范围内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其与规范或秩序相结合,成为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重要支撑。对比两者,可以看出,自然自由平等性的获得与后天自由权利的获得可谓殊途同归,两者最终都离不开规范性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的外化。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人“生而自由”的先天判断,其在具体的展开过程中,定然离不开社会化对其合法性前提的论证和有效展开。

对自由的规范性认知,其最大的理论效用就在于,面对自由的现实维度和时代限度,人类社会在处理是与应该的冲突时,自由能够表现出一种理性的存在状态。对自由的规范性认知,使得自由与规范的关系表现为一个相互确证的过程,两者在本质上都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由而言,现实维度和时代限度对其的限制,决定了自由必须承认规范的合理性,并以此为前提展开自由的活动空间。对规范而言,秩序或制度范围内的自由是其追寻的目标,规范为自由的发展提供良好、有序的外部发展环境。因此,对自由和规范而言,两者着力解决的既有对现实关系的关照,也有对未来社会的前瞻性认识。规范不仅不构成自由发展的内在障碍,而且正是有规范,自由的发展才能够不断前行。自由与规范相互依存于人的主体性维度,两者充分体现了人类主体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向度指出,对自由的规范性价值认识,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时代环境,二者的统一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故,对自由的规范性价值认识,又表现为一种动态性的发展历程。

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一切价值判断都来源于人类主体的发展需求,自由是历史的产物,其最核心的价值意蕴,并不是来自主体的“个人意志”,其并不是随意的拒斥与接受,其最根本的依据在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是”这一事实关系,并以此来展开关于人类主体存在与发展的“应该”性判断。故此,关于“是与应该”的关系认知,使得自由实体化为人类主体活动的一种绝对实在。自由体现着以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中心的自我同一性发展历程,在这个发展历程中,自由既是目的又是工具,其反映了人类社会内部个人自由与人类自由之间矛盾的不断调和。从自由所处的现实维度和时代限度来看,自由的真实在场,是以人类社会实践这一绝对基础的确立为前提的。是与应该的冲突,所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在事实与价值层面的分离与冲突,这一冲突被社会实践的现实维度所规定和涵盖,其在自由的概念或理论逻辑上是绝对第一性的。而与现实维度相关联的时代限度,则在理论层面上以独立的姿态显现着自由这一观念存在在社会实践层面的时代意蕴。自由,作为主体性原则的重要内在精神,其在规定着人类主体本质的同时,也必然受到来自现实维度和时代限度的规定。这种规定,直接的反映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并通过人类社会内部一系列的规范性价值观念来展开自由的具体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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