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研究初探
(1.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
2.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要求涉及到4部门6项相关标准,强制性标准占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多部门标准在执行期内其“强制性”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6项矿井水排水水质要求相互间存在水质指标数量不同、指标不对应、指标限值不同的差异性。通过对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6项标准的分析,试图完善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要求,构建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体系,实现矿井水达标排放,逐步落实“零排放”,有助于实现矿井水变废为宝、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源统一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关键词:矿井水;水质指标;标准体系;零排放
前 言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发现矿产172种,探明资源储量的162种。据发改委和国家能源部局联合印发《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1],2015年煤矿矿井水排放量约71亿m3,占各类矿井水排放总量的80%以上。顾大钊[2]指出:我国煤炭行业年矿井水利用率仅有25%左右,每年损失的矿井水量约60亿m3,而我国每年工业和民用缺水总量约100亿m3。对不缺水的地域来说,矿井水就是废水,但是对于缺水的地域来说,矿井水就是宝贵的资源。
为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企业逐步重视环境保护,拓展矿井水排放、综合利用途径等环境问题的情况下,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是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重要依据。
现阶段,我国煤矿行业水资源论证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判定矿井排水是否达标排放,煤矿行业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判定矿井排水是否达标排放。综上,梳理我国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理清水质指标、限值的要求,完善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要求,有助于缓解企业在不同部门环保督查下所面临着达标或不达标的困境,有助于企业实现矿井水变废为宝,实现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源统一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1、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建国前[3],煤炭开采都是从安全方面考虑矿井水、瓦斯、煤矸石。建国后,1949年到1978年我国煤炭产量从0.324亿t增加到6.18亿t,煤炭生产初具规模,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在原来空白的基础上逐步把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方面,由点到面开展。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首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提出了“三同时”制度。20世纪90年代是国家“八五”、“九五”发展时期,环保工作逐步落实,通过10多年环保建设,“九五”时期,全国煤矿废水处理能力由5.45亿t/a提高到8.35亿t/a,利用率15%。
2002~2012年期间,煤炭工业步入10年辉煌期,煤炭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在这个时期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矿井水实现变废为宝的转变过程。国家、行业等各部门先后对矿井水排放、利用出台相关文件。2005年6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要求[4]。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积极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矿井水利用。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习总书记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等生态文明理念,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更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2年《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5],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6]提出,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矿井水、空中云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九条提出[7],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7年《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中明确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8],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从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两个角度,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对水资源安全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的差异性
2.1现行标准
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主要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布(表1)。其中,强制性标准占有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
表1 矿井水排放相关水质标准汇总表
标准名称 |
标准发布/提出部门 |
指标数量 |
标准层级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4 |
强制性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
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共同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发布 |
常规指标(37)/非常规指标(54) |
推荐性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52 |
强制性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6 |
强制性 |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 |
国土资源部 |
16 |
行业性 |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 |
水利部提出,住建部发布 |
参照地表、地下水质量标准 |
强制性 |
2.2指标数量不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涉及指标24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16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明确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2项,《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16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指出Ⅳ类水质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作为矿井水排放共涉及常规指标数量37项,非常规指标54项;《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参照地表、地下水质量标准。
2.3指标不对应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24项指标中《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含有10项指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含有14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含有26项指标,《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含有10项指标。24项指标中,仅有PH值、氟化物5项标准中均有规定,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4项标准中没有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3项标准中没有规定。
以《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3)16项指标为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含有10项指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含有5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含有11项指标,《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含有16项指标。总铬3项标准中并没有规定,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总悬浮物、总铁2项标准中没有规定。
2.4指标限值不同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24项指标为标准, 5项标准无一项指标限值一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对PH值要求限值与其它4项标准相反;《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对氨氮、砷、硫化物三项指标限值要求严格。
以《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3)16项指标为标准,5项标准无一项指标限值一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氟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指标限值要求严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对总砷、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总铁、总锰五项指标限值要求严格。
综上,矿井水达标排放是实现矿井水变废为宝的关键因素,切实发挥矿井水综合利用的支撑作用,构建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要求标准体系迫在眉睫。
表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指标项
项目 |
水温(℃) |
pH值(无量纲) |
溶解氧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GB3838-2002 |
周最大温度小于1; 周平均最大温降小于2。 |
6-9 |
2 |
15 |
40 |
10 |
2.0 |
0.4(湖、库0.2) |
GB20426-2006 |
|
6-9 |
|
|
100 |
|
|
|
GB 8978-1996 |
|
6-9 |
|
|
500 |
300 |
25 |
1.0 |
GB/T 14848-2017 |
|
<5.5或>9.0 |
|
|
|
|
1.5 |
|
DZ/T 0315-2018 |
|
6-9 |
|
|
100 |
|
|
|
项目 |
总氮(湖、库,以N计) |
铜 |
锌 |
氟化物(以F-计) |
硒 |
砷 |
汞 |
镉 |
GB3838-2002 |
2.0 |
1.0 |
2.0 |
1.5 |
0.02 |
0.1 |
0.001 |
0.01 |
GB20426-2006 |
|
|
2.0 |
10 |
|
0.5 |
0.05 |
0.1 |
GB 8978-1996 |
|
2.0 |
5.0 |
20 |
0.5 |
|
|
|
GB/T 14848-2017 |
|
1.5 |
5.0 |
2.0 |
0.1 |
0.05 |
0.002 |
0.01 |
DZ/T 0315-2018 |
|
|
2.0 |
10 |
|
0.5 |
0.05 |
0.1 |
项目 |
铬(六价) |
铅 |
氰化物 |
挥发酚 |
石油类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硫化物 |
粪大肠菌群(个/L) |
GB3838-2002 |
0.1 |
0.1 |
0.2 |
0.1 |
1.0 |
0.3 |
1.0 |
4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