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冯丽红 黄正仙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昆明65003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种子经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云南省结合本省实际,规定了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原则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目前,农业部已建立了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登录,网址:http://www.seedchina.com),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联网统一平台申请或变更、统一平台出证。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在线完成申请填报及材料上传。各县、市在审核及审批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对企业网上申请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要同步完成企业纸质和网上申请审核及审批。
本文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及程序进行了层次解析。
1不同作物类别和不同级别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不同的级别部门办理
|
农业部发证企业 |
省级发证企业 |
州、市、县、区发证企业 |
作物类型 |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和全国范围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
由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同级种子管理站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 |
2申请区域不同,作物类别不同,准备的材料不同
省级负责的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为方面理解,现将它们的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程序对比如下:
2.1 许可条件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基本设施 |
|
|
|
办公场所 |
200平方米以上。 |
500平方米以上。 |
150平方米以上。 |
检验室 |
150平方米以上。 |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
100平方米以上。 |
加工厂房 |
500平方米以上。 |
1000平方米以上。 |
500平方米以上。 |
仓库 |
500平方米以上。 |
(玉米水稻等)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大豆除外)。 |
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
(2)检验仪器 |
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 |
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 |
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 |
(3)加工设备 |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 |
(4)人员 |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
(5)品种 |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6)生产环境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8)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
未作要求。 |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
未作要求。 |
(9)育种基地 |
未作要求。 |
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
未作要求。 |
(10)生产规模 |
未作要求。 |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
未作要求。 |
(11)生产环境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2.2 申请许可、项目变更办和理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
|||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3)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4)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5)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6)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7)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8)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9) |
|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
|
(10) |
|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
|
(11) |
|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
(12) |
|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13) |
|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14) |
|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
(15)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
|
||
(1)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
|||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 |
(3)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 |
(4)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5) |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
(6)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2)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
|||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 |
(3) |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