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规避船舶金融租赁风险手段刍议

在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规避船舶金融租赁风险手段刍议

内容提要:

船船租赁是金融租赁业务极为重要的内容。在当下船舶租赁业务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如何规避船舶金融租赁风险是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船舶金融租赁是高风险行业,它除了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常规风险外,它还存在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风险、船舶优先权隐秘性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风险等等。在船舶租赁业务中,如何提前洞察这些风险,利用适用国法律、加入船东互保协会、设计恰当的交易结构、制定实时有效的监管措施等,规避船舶租赁中的各种风险,对于金融租赁公司乃至我国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曾是世界第七大航运企业的韩进公司破产为例,来具体说明如何破解船舶金融租赁风险。

关键词:船舶租赁,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交易结构。

船舶租赁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中所占的比例举足轻重。随着近几年世界航运业的持续低迷,船舶租赁的风险日益俱增。韩进海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进海运曾是全球第七大海运公司,成立于1977年5月,其母公司韩进集团是韩国十大财团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物流运输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航运业繁荣的2005年,韩进海运被福布斯评为“亚洲五十大优良企业”,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全球贸易和航运业不景气,加上韩进海运自身经营的失误,2016年8月31日,韩进海运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于9月1日获准。韩进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世界各国港口根据自身利益或拒绝韩进海运船只靠泊或卸货,各有关国家纷纷实行扣船、撤船、禁运等手段,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但即使如此,船舶金融租赁公司损失惨重。如何防范风险,是各金融租赁公司的必修课。

一、从韩进海运破产案看船舶金融租赁面临的风险

船舶金融租赁是高风险行业,它除了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常规风险外,还有如下特殊风险:

(一)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一是可能会导致所有权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船舶被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扣船拍卖,二是如果不能得到承租人的同意则出租人无法办理抵押。

目前我国对船舶租赁登记的法律还不完善,在我国现行《海商法》等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规定,目前船舶登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按照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而2010年海事局《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光船租赁登记的形式等同于实质法律关系。但事实上光船租赁与船舶融资租赁有本质不同。现有的登记制度导致售后回租出租人身份混淆、责任加重,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所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较普通船舶所有权弱化,承担的风险却不少于普通船舶所有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船舶抵押时困难增加,现有的登记办法要求出租人在船舶设置抵押权时应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如果不同意则出租人无法办理抵押。二是金融租赁公司虽拥有船舶所有权,但依然会面临着船舶被承租人的债权人扣押、拍卖的风险而丧失应有的权利。《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明确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债权人有权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船租赁中的当事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这与国际公约是一致的,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均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可以被拍卖,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在经营该船舶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二)船舶优先权的隐秘性,增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设的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它无需登记或占有即可有效成立,也无需公示。债权人就船舶所卖价款依法获得优先受偿权,具有秘密性、优先性、不灭性、法定性等。船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 而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产生后, 即依附于产生优先权的船舶, 并随船舶转移, 除非船舶本身灭失或被法院强制拍卖才消失。因为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经营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优先权的这种隐秘性,增大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收益的风险。

(三)船舶留置权风险——即使是承租人不拥有所有权的船舶也可以被承租人的相应债权人行使留置权而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权。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时, 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商法没有规定留置的船舶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所有。在船舶融资租赁中, 当承租人不支付船舶修理费用, 修船厂就可根据留置权留置船舶。修船厂一般会给船舶承租人宽限通知, 所以, 很可能直到船舶被折价、变卖或拍卖时, 出租人才知晓这一情况,而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是无法与之对抗的,这就给出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

其次, 由于修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修船厂和承租人,在修船厂以船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之后,一般只负有将余款返还承租人的义务, 并不当然负有向出租人直接返还余款的义务。在承租人不支付修船款项的时往往正是承租人财务困难之际, 故此时承租人即使得到船舶价款的余额, 也很难会以租金的形式交给出租人,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实务中, 很多船公司, 包括马士基这样的大型航运公司, 往往把公司的每条船注册到一个小分公司, 这样当承租人是单船公司或已濒临破产的时候, 出租人从承租人那里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是极其渺茫的。

(四)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所有权人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一责任人。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风险, 就是可能面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所有人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第一责任人,(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如1969 第3 条第1 款规定, 在事件发生时,包括一系列事故, 在此种事故第一次发生时, 船舶所有人应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的出租人可以在赔偿后向承租人追偿, 但在实务中, 成功的几率非常小。

   (五)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人身伤害应当由当事船舶及其所有人负责。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 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大体有两种原因: 一是承租人运营船舶不当; 二是船舶本身存在瑕疵。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人身伤害应当由当事船舶及其所有人负责。此时, 作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着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二、关于金融租赁公司防范船舶租赁风险中的重要举措

    世界航运业是一个典型的强周期行业,与全球经济密切关联,自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陷入低谷,造船业和航运业也陷入持续低迷中,短期内难以摆脱困境。历史告诉我们,每当行业陷入低谷,就会造成大量并购整合。也就是说,伴随着航运市场的低迷,航运业巨头之间的动荡洗牌在所难免,很可能韩进海运走向破产的困局只是冰山一角,残酷的现实对船舶租赁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造船、航运业细分市场,据此制定业务发展规划

一般认为,世界经济周期有两种,一种是为期10年左右的世界经济主周期;另一种是为期30年左右的世界经济长周期。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情况下,造船、航运业一直在惨淡经营,产能过剩依然是航运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新造船的交付量大于船舶的拆解量,航运业整体产能过剩。但不同的船舶、航运如油轮、集装箱、海工装备等细分市场的情况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因此,对于船舶、航运这种专业性强且十分复杂的行业,金融租赁公司可考虑根据航运业的经济周期,根据不同船舶的细分市场景气状况,周密规划,进行短中长期经营。

(二)对适用的法律体系进行战略性研究

船舶、航运涉及很多环节,情况复杂,各国对于海事海商法的立法考虑和角度不尽相同,有一些国家还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因此各国对于船舶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法律适用相当复杂。比如,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留置权船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租赁公司应提前对业务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研究,为后期项目的快速开展提供支持。

(三)在船队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考虑加入船东互保协会,以规避船舶租赁的部分特定风险

随着公司船队规模的扩大,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考虑作为船舶所有人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比如,现在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都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舶优先权中部分风险如船员遣返费用、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金、海难救助款项等这些商业保险公司不保的项目,船东互保协会可以承保。船舶油污损害风险和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风险,船东互保协会也可以承保。

(四)交易结构设计要体现风险控制的保障作用

目前除了常规的设立强制担保、提供保证金等措施以外,在船舶租赁中还会有如下的一些做法:

一是备用租约的使用。备用租约大多出现在承租人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备用租约是当承租人违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时,由“备用承租人”继续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承租人预缴保证金,以规避优先权、留置权风险。加入船东互保协会,只能规避部分船舶优先权险,而优先权中的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费用的缴付请求等,这些债权产生的赔付风险无法投保。出租人可以用保证金或提高租金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留置权风险除了通过租后管理提前预防外,也可以用保证金或提高租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当然,如果承租人资质好,可以免除交付保证金,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航运企业,或是其信誉记录不太突出的企业,保证金的交付是必要的,这也是金融业的惯例。

三是可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或加入船东互保协会,规避船舶油污损害风险、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风险和其他常规风险。船舶运营中常常会面临着非常复杂的情况,风险很大。因此,在风控设计中,其强制责任和投保费用应有承租人承担,而出租人应当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五)制定租赁期间的监管措施

船舶租赁期间一般较长,涵盖船舶大部分生命周期,如果承租人对船舶没有妥善管理或使用,会导致出租人对船舶收益权受损,而且通过了解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使用可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承租人的经营管理状况,有利于出租人把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风险。因此,在方案设计时会要求承租人承诺: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上船查看船舶状况、了解维修与保养情况、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出租人可以采取包括撤船在内的各种措施,等等。必要时,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还可考虑通过引进外部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监管。

(六)船舶租赁期间承租人出现违约时,租赁公司应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

由于船舶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融资租赁只能进行光船租赁登记,因而在承租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时,有可能会导致所有权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船舶被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扣船拍卖,因此,在承租人欠付租金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担保措施时,应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

一是撤船。如前所述,因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所有权为出租人的船舶可能会被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扣船拍卖,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利益。因此,为防范这种风险,一旦承租人出现租金违约,应立即对风险进行甄别,必要时采取立即撤船的措施。撤船是出租人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作为承租人的船公司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其他手续。但必须在租约规定的或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弃权。

行使撤船权利后,如果不能立即将船舶再出租,或者由于市场租金率低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还可以就在租约提前终止的时间内,就遭受的损失向作为承租人的船公司索赔。

二是扣船。在撤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扣船的方式进行资产保全。扣船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尽管扣船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但扣船仍可作为维权的选项之一。首先力争在本国境内扣船,其次再有针对性地选择在对实现己方债权最有利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扣船。

除了扣船和撤船以外,还可以采取如登记债权、诉讼等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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