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聂树斌冤案之因及防范

浅议聂树斌冤案之因及防范

摘要: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引人深思,笔者以聂树斌案为例结合现有研究,从实体和程序正当和正义上来分析冤假错案出现的主要原因,同时结合司法改革大背景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关键词:冤假错案、聂树斌案、程序正当、司法改革

近些年浮出水面的缪新华案件、聂树斌案、陈满案、呼格吉勒案等等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冤假错案,而一说是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曾经强调: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纠正了近四十起冤假错案,而有些还没彻查,掩盖在厚厚的档案中,落满尘埃。而分析这些冤假错案,结合当时背景,无外乎可以通过程序正当和制度缺憾两大主要方面去分析成因,本文结合聂树斌案件做具体阐述。

1994815日,河北省康孟东到公安局报案女儿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于第二天上午在玉米地里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经鉴定为失踪的康某某,经两个月的侦查,警方认定聂树斌为强奸杀人犯,并处于刑事拘留,提交刑事诉讼,法院在案发七个月后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案情的转折是2005年,通缉犯王书金供认其为康某某被杀一案的元凶,由于康某一案原判已定、“真凶”已死,河北省高院对于王书金供认的这一事实未作宣判,而聂树斌案复查事项一波三折,围绕是“疑案”还是“冤案”迟迟不能定夺,复查期限一再延长,直到2016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一锤定音: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当下,聂树斌70多岁的老母亲老泪纵横,而这个跨越世纪的“疑案”也终于落下帷幕,但是尘埃落定的同时,人们心中的疑团却迟迟不能消退,在网上引发大量热议,各家新闻媒体也争相报道,为何决定一个人生与死仅仅只用了7个月?当年案件何来“证据确凿”?为何在王书金供认之后仍不重视?而复查程序为何一拖再拖?驱散谜团只有在深刻地揭开伤疤,才能看到当年的真相。

(一)、时代背景——严打时期的速战速决

从当时的形势来看,为了整治社会风气,80年代进入轰轰烈烈的严打时期,在那个偷两头牛都有可能被判无期的年代,故意杀人、强奸属于重点打击对象,而当时的法律规定采用的仍是1979年的刑法,有许多仍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避免冤假错案出现的重要制度都还没出现,比如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介入制度等等,所以在严打的背景下,受传统“有罪推定”及国家主义司法观念思想的影响,聂树斌一旦被人为有罪,,这个年仅21岁的年轻人就必须被判处死刑。

(二)、程序不正当且不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最先来源于英国法律,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威斯敏斯特自由律》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处以死刑。”而在我国,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随意而为,从而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当时侦查机关在追查聂案之时,因为聂树斌经常从办案组附近经过,并多次打听问“抓到了吗”,就是这个举动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因此对聂树斌进行了调查并抓捕。抓捕之后,仅七天七夜的审讯,聂树斌全数招认,可看当年的案卷记录,有口吃的聂树斌在两个小时的讯问中能做出长达几页纸满满几千字的口供,让人不禁想像其中又有多少刑讯逼供和严刑拷打。同时证据制度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考量,客观条件来说,因为连续暴雨,案发现场的环境已经不能采取到指纹、脚印等证据,所以在死者身上的“花上衣”成为重要物证,当年聂树斌被捕后,公安机关在聂树斌的家中向聂母展示了聂树斌勒死康某的一件长袖的花上衣,而庭审时,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是一件短袖的“花上衣”,在后来的口供中,聂树斌对于花上衣的口供和当时现场采取的证据记录有很大的出入来源,证据来源合法性这一重大存疑也被置之不理,并且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都存在其他瑕疵,比如没盖公章、经办人不签名等等。在聂案等冤假错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不合法: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采取证据的随意性、甚至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发生,这给我们敲响警钟:冤假错案的发生于程序正当有着不可分离的直接且重大联系。

(三)律师辩护制度不够完善

在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应该是和控方处于同等地位的,而我国虽然在审判阶段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但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仍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辩护权,即无法主动取证,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表现于控方力量太过强大、重起诉轻辩护、律师的意见难被采纳等等。在聂案中,七年间其多名代理律师曾经54次提起要求河北高院提供当年的宗卷材料进行查阅,而答复永远是“对死刑案卷中执行笔录、布告签发稿、执行死刑报告、死刑执行照片等不宜对外公开”,疑问一是律师查看宗卷资料这是否是“对外公开”?疑问二是在无法看到案件资料和主动要求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单凭控方提供的“证据”难以为当事人进行充分辩护?在2016年的翻案重审中,其代理律师李树亭经多方努力得以阅卷,这也是聂树斌在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宗卷,期间,已经间隔了十年,李树亭律师的代理意见多达100多页纸,一共7万多字,其中认为该案件有四点存疑:第一是警方涉嫌对于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第二是对证据“花上衣”是伪证存疑;第三是1994年《现场笔录》出现2001年地名;第四是气象信息与疑似真凶王书金供述吻合。而在李树亭认为的该案件四点存疑的地方,均是该案争议较大的疑点,而也有聂树斌定罪与否的关键。假如律师能够在审判前能够介入,而诉讼中律师的意见假如能多被考量,那么是否可以避免非法证据的采取和法官减少心证?

(四)、救济功能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程序包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2007年以前,最高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高院,省高院又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所以在当年聂案中,死刑复核没有起到作用,而唯一复核的机会是在二审中,当法官讯问聂树斌是否交代犯罪事实时,聂明确回答没有,但是河北高院也未对口供存在疑点而进行调查,而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宣判结果,两天后执行死刑,可谓“效率之快”,而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二审判决一旦下达,再审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十多年来,聂家人不断地申诉,河北高院以其不能提供判决书为由多次拒绝立案,态度实在消极和不作为,而消极的救济便等于积极的加害。

除了以上主要原因,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办案能力、司法理念存在不足,对于人权的维护,对于案件的公正、证据的不足没有太大敏感性,而上级、社会给的压力迫使他们尽快结案种种政绩观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可以从制度上可以规制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办案人员的思想意识问题,如果带着“每个嫌疑人都是罪犯”的心态去办案,那么则无法给于他们足够的尊重,难以保障真正的人权,在司法工作人员人权意识需加强的同时在办案水平上也要有所提高,着重提高侦查手段、采取证据的专业性,保证证据来源合理合法。其次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国现状存在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将一个人“定刑”的现状,而检方、法院只是依法裁决的现状,法院必须明确自身定位,在判官施以制度上的压力,比如法官终身责任制等等,重视每个当事人的利益,担当起惩戒罪匡扶正义的责任,同时也要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充分辩护的机会;最后要真正落实完善诉讼救济制度,二审、再审应该及时有效,避免拖沓甚至推诿的现象,有错立纠才不会让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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