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联合执法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的探讨

对环境联合执法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的探讨

 

(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   吴继秀    223800)

 

摘要:本文从完善环境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巡查、督查制度以及健全党政责任考核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关键词:  环境联合执法      生态保护红线     探讨

自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但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功能、守住生态红线,维护环境质量安全,给环境联合执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1、完善环境联合执法联动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是协调发展的警戒线。发展经济过程中一旦逾越了生态保护红线,将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直接影响百姓健康。如何保住底线,单靠环保行政监管难以奏效,必须借助最严厉、最具威慑力的刑法手段,建立环保、公安、卫生、农委、金融、电力、司法等部门的环境执法横向联动体系,健全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危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突出环境问题。

1.1 建立环境联合执法制度

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以环境保护的各法律准绳,完善环境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执法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按照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范围,严格监管,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护。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或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能及时介入,依法履职。

1.2 加强环境联合执法信息化建设

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在环保部门设立联络室,建立网络平台,与相关单位在环境执法信息方面的数据对接,开展各部门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危害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重大情况即时报告,以便各部门随时掌握了解红线区域范围内的危害环境违法情况及查处情况,按职责及时掌控和遏制违法行为。

1.3 规范环境联合执法行为

制定生态红线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规则,针对在环境联合执法的重点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解决涉及各部门查处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级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建立环境联合督查巡查制度

  2.1 开展环境联合执法专项整治

以保护生态红线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各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集中整治,并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开展环境联合整治执法专项行动,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参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行为零增长,保证生态红线区域环境安全。

2.2建立联合环境执法协调组

各级党委政府成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协调组,协调处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中出现的问题,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和规划、土地、发改、水利、环保、农业、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执法范围,严格监管,相互配合,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2.3明确各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环境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内统一巡查,查处情况及时交办。制定预警应急区域联动机制,集中各部门资源,采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协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3、建立健全党政责任考核体系

3.1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把加强生态红线管控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局部门,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范围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后果,形成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终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2 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发动全社会保护,制定公众参与机制,将所在辖区干部生态环境实绩情况进行公示,开辟网上环保论坛,公布举报电话、组建环保微信、微博平台,公开有奖举报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营造群众自觉参与监督与保护氛围。积极推进生态红线管控信息公开,建立环保信用评价、拓宽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渠道,构建完善的生态红线监督体系。

3.3 制定监评价制度

各地应根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统一标准,制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指标,体现生态红线保护结果和效果,监管指标用于反映地方政府在联合执法监管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体现生态红线保护长效过程。

3.4实施“零容忍”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其与干部考评机制结合起来。建立联合执法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等生态红线区域环境防范体系,提高环境应急响应防范能力。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刚性约束的“零容忍”机制,保护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安全。

 

作者简介:吴继秀(1966—),女,江苏徐州人,高级工程师,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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