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之变动及外贸制单启示
赵蕾 (山东女子学院经济学院, 山东济南250300);
赵勇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 山东济南 250000)
通讯作者 姚琳(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潍坊 261061)
摘要:ISBP作为适用于信用证项下制单、审单的国际惯例,已经历了645、681和745版本。为了方便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银行以及相关行业人员的信用证结算工作,提高对ISBP745的应用效率,本文重点对745与681的差异做了全面梳理,并提出了实践中的相关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 信用证;ISBP745;ISBP681
一、序言
作为适用于信用证项下制单、审单的国际惯例,ISBP不仅为银行与进出口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对单证审核起到了良好导向作用。自2003年起,ICC先后制定了645、681和745版本,其中2013年最新修订的745版本在681的基础上做了部分修订。为了方便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银行以及相关行业人员的信用证结算工作,提高对ISBP745的应用效率,本文重点对745与681的差异做一全面梳理,并结合实际业务操作简要总结相关启示。
二、ISBP745之变动及启示
(一)汇票
1、745增加了汇票的审核标准(如何制作、提交、审核及兑用的标准等),解决了实务中部分问题,如票期、到期日、金额、出具人及签字、背书、修改与证实等。启示:由于ISBP未能明确汇票是否为单据,因此,对于汇票的审核,理论上遵照745规定即可。但是,实务中为了减少争议,建议745中未能提及的部分事项,如汇票的单据性、出具日、提交日和提交方式等,最好还是遵照UCP600及信用证规定执行。
2、745规定,在非板期汇票情况下,付款行需向交单者通知到期日。启示:681规定较为机械,易使人产生错觉,即远期汇票不论票期如何确定,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行通知到期日,这与板期汇票下的实际操作存在不符。
3、745规定,汇票由受益人签字、出具。启示:745进一步明确了汇票必须由谁签字,弥补了681的不足。
4、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仅以银行的SWIFT地址表示汇票付款人,则汇票可以相同的SWIFT地址或该银行的全称显示付款人。启示:该规定解决了银行SWIFT地址和银行全称在单证一致性方面的问题。
5、745增加规定,汇票金额应是交单支取金额;汇票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须将大写金额作为支取金额进行审核。启示:前者规定有效解决了汇票金额与信用证及发票金额的模糊关系,但实务中并非任何情况下汇票金额等于支取金额时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支取金额是否超过信用证金额或是否符合信用证关于每次支取金额的具体规定等;后者规定解决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问题,即以大写金额作为审核依据,决定是否相符。
(二)发票
1、745增加规定,如果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变更了名称,且信用证提及的是以前的名称,只要发票注明了该实体“以前的名称为第一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或类似措辞,发票可以用新实体的名称出具。启示:一方面,该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因为制单时间较长、受益人可能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变更了名称,而无法及时修改信用证的问题;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会导致不可转让信用证实际变为可转让性质,只要新受益人按照本条款制作发票即可。
2、745增加规定,发票显示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描述的同时,还可以显示与之相关的额外信息,只要这些信息看起来不会改变它们的性质、等级或范畴。启示:该规定涵盖了“无伤害原则”、“不影响结构与性质原则”,但不包括“银行不知原则”。实务中,货物描述的添加较为常见、却又难以掌握,建议银行审单时把持谨慎原则。
3、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贸易条件的出处,发票可以显示任何贸易条件的版本。启示:贸易条件版本不同,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责任、风险和义务等划分要求不同。为了减少商务争议,建议信用证明确规定贸易条件的版本。
4、745规定发票不得显示免费货物时,将681中的etc删除,取而代之为样品与广告资料。启示:该规定将不得显示免费货物的范围缩小、明确化,一方面减少了实务争议,另一方面也产生了部分常见免费货物不得显示的问题。建议如果想在发票中显示745规定之外的免费货物,最好在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
(三)提单
1、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或多个通知人细节,提单也可显示另外一个或多个通知人细节;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通知人细节,但提单显示申请人细节为通知人,且这些细节包括申请人地址与联系方式,则他们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规定有冲突。启示:该规定既适应了实务需求(发货前,申请人常会要求受益人在运输单据上增加新的通知人,以便后期卸货运输等),也明确了不与信用证冲突的标准。
2、745增加规定,如果允许分批装运,同一面函下提交一套以上正本提单,每套提单作为该次交单的一部分,装运日不同,船只不同,或船只相同但行程不同,以其最早的日期计算交单期,且所有这些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启示:该规定规避了申请人提货延迟的风险。
(四)空运提单
1、745增加规定,如果空运单据由承运人的分支机构签字,该签字视为承运人所签。启示:该规定明确了承运人分支机构签字的合规性。
2、745增加规定,空运单据须标明货物已接受待运或类似功能的词语,较681多了“类似功能的词语”。启示:该规定适应了航空运输的变化,减少了实务冲突。
(五)保险单据
1、745增加规定,只要单据的其他地方标明其为保险公司,保险单据可以在签字栏目仅显示保险公司的商务名称。启示:保险商一般没有商务名称,本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而不包括保险商。
2、745增加规定,保险金额不要求保留两位以上的小数。启示:该规定意味着可以忽略第三位小数。实务中为了避免与国外开证行产生争议,建议将第三位小数进位,或者将全部小数进位为整数,满足“最低110%”或“至少110%”的要求。
3、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具名实体)指示”,保险单据无需显示“凭指示”字样,只要保险单据显示该具名实体为被保险人,且没有明确禁止背书转让。启示:实务中,保险公司如果坚持按照信用证规定将被保险人作成“凭指示”,并不是不符点。
(六)产地证
1、745取消了产地证注明出具日期的要求。
2、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特定格式的产地证,比如GSP FORMA,则只能提交该特定格式的单据。启示:要求提交的特定格式产地证,系专门机构出具的具有特殊作用的单据,除了表明产地的功能外,一般还有行政机构赋予的从关税优惠、配额安排等特殊功能,因此不能以普通格式产地证代替之。
3、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的产地证,提交由商会或类似组织出具的产地证也能满足这一要求,只要产地证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提交由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经济商会、海关当局及贸易部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产地证也能满足这一条件。启示:该规定解决了实务中产地证出具人身份界定的问题。
4、745增加规定,如果产地证上显示的出口方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产地证便可以显示与其他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上标注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运输路线不同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运输路线。启示:该规定解决了实务中购货再转卖的问题,但前提是产地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不得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七)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质量及其他证明
745增加了对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以及分析等其他证明四大类单据的相关规定,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八)租船提单
1、745增加规定,通过标注“未隔离”、混装或类似措辞,租船提单可以表明货物为装运到具名船只上的大宗货物中的一部分。启示:混装节省运费,但不利于收货人。如果想禁止,则需要在信用证中明确。
2、745增加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排除UCP600第22条B款的适用,且明确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和范围,银行不审核租船合约的内容,即使信用证将合约作为规定的单据。
(九)一般性原则
1、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使用了“/”但通过上下文未能明确含义,则允许使用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选择;在信用证中使用逗号表明信息范围时,不应该用逗号代替单词。然而,若仍使用逗号且上下文不能明确其含义,将允许一个或更多选择。启示:申请人如想明确信息含义,建议最好勿用“/”和逗号。
2、745增加规定,副本单据的任何修改无需证实。启示:681仅规定运输单据副本的修改无须证实,745将适用范围应用至所有单据。
3、745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一种单据,比如但不限于“检验证明”,并不构成单据须显示装运前事件的要求,该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必早于装运日期。启示:681仅规定“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745比681适用面更广。申请人如果对某些单据的出具日期有特殊要求,建议在信用证中予以明确。
4、745规定,当“within”一词后跟着一个日期或跟随援引的一个确定日期或事件时,包括该日期或事件发生的日期。启示:681规定则相反,不包括该日期或事件发生的日期。
5、745增加规定,单据上设置的填写信息的栏目、栏位或空格并不意味着此栏目、栏位或空格需要填写。启示:该规定遏制了实务中因不良企图导致的拒付情况。
6、745规定,“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不包括汇票、电信传递报告及表明寄递单据的快递收据、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启示:界定装运单据的除外范围时,745比681增加了电信传递报告及表明寄递单据的快递收据、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减少了实务争议。
7、745规定,“迟期单据可接受”指单据可以迟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提交,只要不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当信用证规定了具体交单期限而又含有本条件时,此定义也适用。启示:745较681增加了最后一句,弥补了681的漏洞。
8、745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信用证或UCP600没有规定出具人的所有单据(汇票除外),可以由受益人之外的具名人或实体出具;“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无意义因而不予理会。启示:前者对681做了实质意义的修改,重新定义了“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适用条件;后者解决了与 UCP600第14条F款原则的冲突。
9、745增加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交单据的语言,信用证或UCP600所要求的内容须使用该语言。启示:信用证或UCP600未规定的内容,用其他语言不是不符点。
10、745增加规定,银行不审核信用证要求或允许之外的语言添加的内容。启示:该规定有利于明细银行的审核范围,避免银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引导出具人正确缮制与审核单据内容的行为。
11、745增加规定,人名或实体名称、任何盖章、合法确认、背书或类似行为,以及单据上显示的预先印就的内容,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语言。启示:该规定极大方便了单证制作与审核,对减少拒付较有帮助。当然,实务中要谨慎运用,建议一般只有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一方签字、出具、背书、签证及合法化等,但却没有用具体的语言给出具体的名称时,其名称才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语言。
三、简要总结
ISBP745在681基础上,做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从一般性原则,到各类单据等,总体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解释效果,进一步为从事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企业、银行以及相关行业人员提供了有效指引和依据。尽管745在发票、汇票、运输单据等方面还存在与实务操作不尽适用的地方,但熟练掌握745规则并了解其与681之差异,对于提高制单、审单效率,减少争议与冲突,意义重大。
结合本文上述之简要论述,实务操作中为了减少争议,提高制单、审单等工作效率,建议:一是根据“排除与修改”原则,在信用证中对规则条款适度修改或排除;二是严于律己,以不利条件约束自己或是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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