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优化探讨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刘亚平
摘要:本文基于对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会计处理的解读,进行了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和利润表中有关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列示两个方面的深入探析,认为固定资产处置的报表列示存在不恰当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 处置业务 账务处理 报表设置
一、引言
201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新增了“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和 “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
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产生的损益遵照准则原规定,账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支”,遵照准则新的要求现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准则原规定,“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反映列示于营业利润下方,影响利润总额而不影响营业利润;“资产处置损益”在准则新规定中,报表列示于营业利润的上方,既影响利润总额又影响营业利润。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产生的损益账务处理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新会计科目,从“营业外收支”科目进行分离,能够直观反映资产处置损益情况,但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在报表项目中位置反映不恰当,会给使用者带来误解,影响投资人的决策。
二、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
(一)会计准则原规定相关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产生收益,则对应科目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形成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在报表中列示于营业利润下方。
具体而言,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毁损时,先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会计处理为借方“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固定资产清理”,贷方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计入“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收到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及确认应收赔偿款时,借方计入“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清理完成后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产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假设2018年4月8日,甲公司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金额为120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为400万元,出售时取得的含税收入为21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且此业务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并按5%的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准则原规定相关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1400
累计折旧 1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处置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应交税费 10
(3)处置净损益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
(二)会计准则新规定相关处理
按照现在会计准则的规定,则会计处理(1)(2)与上述相同,(3)清理净损益结转:
借:资产处置损益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
“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反映企业销售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形成的损益,以及处置未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损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成的损益均在本科目核算。上述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的出售和转让形成的损益,反映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中,相比准则原规定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示,能够更加直观反映固定资产处置结果;“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仍应在营业利润下方反映,以便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进行营业利润分析,报表使用者对营业利润也能正确确认;“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内容,反映在营业利润上方反映,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反映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
而准则新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当固定资产处于出售或转让状态时,处置完成后形成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当固定资产处于报废毁损时,处置完成产生的损益与准则原规定的要求一致,都是计入“营业外收支”。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产生的损益账务处理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新会计科目,从“营业外收支”科目进行分离,能够直观反映资产处置损益情况,但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在报表项目中位置反映不恰当,会给使用者带来误解,影响投资人的决策。
三、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从会计处理角度分析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促进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不管是收入还是费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就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出)。所谓日常活动,必然具有频发性、经常发生的特点。而固定资产处置活动,尤其是不动产的处置是一次性发生的活动,不动产被处置后,企业就不再拥有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了,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经济利益就终止了,虽然从表面而言,固定资产处置时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但是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仅仅只是一次性的流入,没有经常性的、频繁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该属于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从收入本质内涵看,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属于收入范畴,而应该确认为一项利得。因此,固定资产准则的原来的规范,要求计入“营业外收支”并无不合理之处,列示在“资产处置损益”中反映收益情况,只是把处置资产收益另单独列示着重反映,报表中反映也应一致。
(二)从报表列示方面分析
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损益应该属于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不应影响营业利润。然而2017年《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把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形成的损益,列示于营业利润的上方,固定资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处置产生的损益金额较大时,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产生的损益会影响营业利润,而且具有重要性影响。笔者认为这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质相违背,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违背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产生的结果会误导财务知识欠缺的大量的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甚至使相关使用者做出重大错误决策。
四、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建议
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范畴,就不应该影响计入营业利润。
固定资产处置的新要求,目的也可能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国际会计准则IAS40 对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当一项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当其预期不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将发生报废或处置所获得的净收入与账面金额的差,计入利得或损失。由确认销售导致的终止确认,企业应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收入》的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SSAP19 和 HKAS40 中关于处置的相关规范与 IAS40 基本相同。
由此发现,投资性房地产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为,当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产生的损益应影响收入,而报废毁损时产生的损益确认为非日常活动的利得损失。基于此,固定资产处置的准则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却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的处理,处置损益反映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不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对于固定资产出售或转让的处理处置损益,在报表中仍在营业利润下方反映,影响利润总额不影响营业利润,才能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符合可靠性的信息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版。
[4]曹文芳:《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优化探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16年第10期。
[5]杨青:《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研究——以GF公司为例》,长安大学,2018.
[6]赵严翠:《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探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09年第9期。